法制網北京1月3日訊 記者周芬棉 證監會禮服今日正式發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從多個方面對相關主體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規範,嚴厲打擊失信行為。
  據瞭解,《指引第4號》明確了承諾事項應滿足的標準,包括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等,並明確了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範汽車貸款,超期未規範視同不履行承諾;
  明確,對於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並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花店制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本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
  同時,《指引第4號》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關鍵字廣告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後,在承諾相關方作出承諾時,上市公司就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據發言人張曉軍介紹,2012年底,證監會集中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畢承諾事項但並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較多承諾事項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例如大股東承諾“合適時機”、巴里島“儘快”、“時機成熟時”註入相關資產等,這些承諾事項長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惡意拖延、逃避承諾義務等現象,實質上與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諾事項並無不同。
  證監會總結出現這些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沒有形成良好的誠信環境,相關監管規定尚不健全,體現在標準不明確以及對控股股東等主體監管權限不足導致監管真空,且對相關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
  正是基於上述情況,證監會專門出台《指引第4號》。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從法治和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出發,嚴格按照監管指引規範各方行為,全面強化對失信主體的誠信約束和懲戒,真正在全社會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環境。  (原標題:不履行承諾不核准其行政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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